学术委员会章程

第一章 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馆学术管理,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,使博物馆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,特设立“新泰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
  第二条 新泰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、审议和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。

  第三条 新泰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:弘扬科学精神,营造学术氛围,加快学术创新,促进博物馆科研上水平、上台阶,为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  第四条 新泰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,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,作风端正,敢于发表意见,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。

  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,一般由馆长担任;副主任1-2人,秘书长1人,委员若干人,人选由馆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,由馆长聘任。

 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馆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特聘委员。

 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,可以连任,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四分之三。

  第八条 委员离职、离岗后,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。替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,由馆长聘任。

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

  第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:

   (一)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学术、科研发展规划;

   (二)审议博物馆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;

   (三)审议博物馆设立的科研学术奖项;

   (四)审议博物馆科研基金资助项目;

   (五)筹划学术活动,

   (六)指导出版博物馆学术刊物;

   (七)受馆长委托对涉及科研、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、论证和咨询;

   (八)受馆长委托,筹划博物馆对外学术交流事宜;

   (九)其他有关学术工作。

第四章 

  第十条 馆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,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-2次,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。

根据工作需要,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可临时召开馆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
  第十一条 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

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,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。

  第十二条 提交馆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,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
  第十二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,交由秘书长整理,同时呈送一份给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。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,对提案进行讨论。

  第十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。

  第十四条 对馆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一个月内申请复议。复议会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召开,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。

  第十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。

  第十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、审议、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,应回避。

  第十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,必须向秘书长请假。

  第十八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、决定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方为有效。

第五章 

 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新泰市博物馆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8年12月20日